□蒋璟璟
因为两名同事接连离职,高女士陆续被要求接手两名同事的工作。因为拒绝接手第二名离职同事的工作,高女士被公司以“拒绝正常工作交接、工作安排”为由辞退。近日,北京三中院通报这起劳动纠纷案,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判决用人单位向高女士赔偿12万元。有法律人士指出,面对公司人员调整、同事离职带来的“工作量骤增”,员工有权基于真实的工作饱和状态说“不”。(北京日报)
本案细节丰富、要素过多,经由媒体的浓缩提炼,才一下子眉目清晰起来。“女子拒绝‘干3人活儿’被开除,法院判了”,大众看裁判文书或许有障碍,但看到这个标题瞬间就秒懂了。这是何其似曾相识的剧情,很多人的职场生活,不就是一个人掰成几瓣用吗?招聘入职时干的是一个活,干着干着,事越来越多,工资却原封不动或者只是象征性微涨。到头来温水煮青蛙,不断加量加码,性价比没了不说,蓦然回首,往往已是不可承受之重。
其实,让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儿,这事原本不归法院管,而属于是公司自主管理的范畴。并不是说,让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儿,公司就一定违法了。回到本案,我们其实不难发现,法院裁定的是公司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”。在解释这一判决时,才提到“高女士因其本身工作量已经饱和,故拒绝某公司安排其接手离职人员刘某的工作,难以认定为‘拒绝正常工作交接’”——这算是对“让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儿”这一行为的间接性评判。
事实上,职场中,面临着与高女士类似两难困境的,不在少数。让一个人干几个人的活,一方面确实是“干不了”“遭不住”,另一方面要是拒绝又很容易被扣上个“拒绝工作安排”的帽子……这里面,看似无解,其实根本性问题还是一个,那就是员工对公司管理的服从义务。需要厘清的是,这并不是一种“无限义务”,而是一种以合法、合理为前提的限定性义务。用人单位不能让员工做非法之事,也不能让之去做超过负荷、不可完成之事,这是理所当然之事。
让一个人干三个人甚至更多人的活,符合某些公司降本增效的极限操作。此类做法,本身并不一定违法,可若是藉此胁迫员工“超时加班”,或者以“完不成任务,不胜任职位”为由启动解聘,就是另一回事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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